2014年2月底一則新聞,講到了一位懷胎七月的媽咪前往韓國旅遊時,不慎在飯店滑倒,造成了早產!由於在韓國當地生產的醫療費用龐大,希望能由當地外使館代墊費用,引起軒然大波…我們要講的不是外使館需不需要幫我們墊錢,而是如果當我們今天在出國的時候也遇到需要醫療的狀況,其實台灣的健保是可以給付的,只是在國外所產生的醫療費用,是必須在當地先支付,之後回國才能申請這些費用,所以企鵝麻找到有關於這方面的資訊,分享給大家,不管您的身分是不是孕婦,只要你有台灣健保,想出國就一定要了解唷!備而不用,開開心心出國~平平安安回家,就是最大的幸福。
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依「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」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。
1.臺灣地區內:通常保險對象生病,一定要到特約醫院或診所就醫,但是如有下述情形,可以檢具相關書據至就醫院所所轄之分區業務組申請:
(1)因為緊急傷病或分娩不克前往特約院所就醫,需要在非特約醫療機構就醫時,可以檢具費用明細、收據正本、診斷書和核退申請書,申請核退醫療費用。
(2)保險對象看病時,因為沒有保險憑證而必須自己先付醫療費用,如果是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(如颱風)或是本署或投保單位所造成的因素,以致於無法在看病之日起10日內(不含例假日),補送保險憑證向原就診的醫療院所申請退還費用時,可以檢具費用明細和收據正本,申請核退保險醫療費用。
(3)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30天以內或於慢性病房住院180天以內之「部分負擔」費用,如全年累計超過衛生福利部公告之上限,可以檢具費用明細、收據正本、和核退申請書,於次年6月30日前申請核退醫療費用。
(4)如保險對象於保險人暫行停止給付期間就醫,需於繳清所積欠之保險費等相關費用後,才可以檢具費用明細、收據正本、診斷書和核退申請書,於繳清相關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核退醫療費用,並以最近5年發生之自墊醫療費用案件為限。
2.臺灣地區外:保險對象如到國外、大陸地區旅遊或處理事務,臨時發生不可預期的之緊急傷病或緊急生育情事,必須在當地醫療院所立即就醫時,也可以檢具收據正本、費用明細、診斷書、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和核退申請書,申請核退醫療費用,核退標準則依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規定核實支付,惟訂有上限,以支付國內醫學中心標準為最高之上限額,並每季公告,每季上限金額請見首頁 > 一般民眾 >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 >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上限。(請向投保單位所屬轄區的分區業務組申請)。
特別提醒您:
在中國大陸地區就醫,自99年4月1日(出院日)起,申請核退住院5日(含5日,另出院日不計,即103年1月1日住院,103年1月5日出院,計住院4日)以上的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案件,申請之醫療文件「醫療費用收據正本」及「診斷書」必須先在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公證書,再持公證書正本向國內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(聯絡電話:02-25335995 網址:http://www.sef.org.tw)申請驗證後,才可以採認。惟費用明細及出院病歷摘要暫不需辦理公證驗證。
3.申請期限:上述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的醫療費用,一定要在急診、門診治療當天或出院當天起算6個月內(於暫行停止給付期間就醫者,為繳清相關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;出海作業船員為返國入境之日起6個月內)。
4.申請方式:可由保險對象(法定代理人、法定繼承人)或受委託人向本署轄區分區業務組辦理核退手續,另可親洽本署各分區聯合服務中心或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,如尚未返國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,請出具委託書,格式如本頁附件。
5.申請文件:須檢附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(詳本頁附件之表單及核退須知)、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、診斷書、住院案件需附出院病歷摘要及當次出入境證明等文件。
受理申請單位: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業務組:
各業務組 |
地 址 |
轄 區 範 圍 |
聯絡電話 |
臺北業務組 | 10041台北市公園路15之1號7樓 | 臺北市、新北市、基隆市、宜蘭縣、金門縣、連江縣 | (02)25232388 |
北區業務組 | 32005桃園縣中壢巿中山東路3段525號 | 桃園縣、新竹市、新竹縣、苗栗縣 | (03)4339111 |
中區業務組 | 40709臺中巿市政北一路66號 | 臺中市、彰化縣、南投縣 | (04)22583988 |
南區業務組 | 70006臺南巿公園路96號 | 雲林縣、嘉義市、嘉義縣、臺南市 | (06)2245678 |
高屏區業務組 | 80706高雄巿三民區九如二路157號 | 高雄市、屏東縣、澎湖縣 | (07)3233123 |
東區業務組 | 97049花蓮市軒轅路36號 | 花蓮縣、臺東縣 | (03)8332111 |
詳細資料請見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_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簡介
以上整理資料節錄自衛福部網頁